简体中文
繁體中文
English
首页 走进涿州 直通政府 涿州政务 服务市民 招商引资 公众论坛 社会版
  欢迎您
涿州-

请将鼠标移到下面
 
   涿州 \ 优惠政策
 详细内容 ——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

涿州市人民政府

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

    为了加大我市开放力度,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企业和各界人士到我市投资兴业,促进涿州的跨越式发展,制定此规定。
    一、优惠政策
    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和各界人士到我市投资办企业、上项目。
    (一)土地优惠
    1、新建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密度达到每亩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,投资者除交纳对农民的合理补偿和需上交国家、省有关费用外,本市地方性收入全部免征。
    2、鼓励新建企业和项目到五大园区聚集。在园区内兴办的投资密度达到每亩50万元以上的下列生产性项目,按投资额度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,采取市财政补贴的办法,给予更大程度的地价优惠:
    (1)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;
    (2)世界500强企业;
    (3)中国100强企业;
    (4)其他高新技术企业。
    3、在我市投资兴建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,可比照上述第二条优惠政策执行。
    (二)财政支持与奖励
    l、对来我市投资的生产性项目,建成投产后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,按地方财政当年受益额,全额给子奖励,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、技术创新、扩大再生产。投资1000万元一3000万元(含3000万元)的,奖励2年;投资3000万元一5000万元(含5000万元)的,奖励3年;投资5000万元一1亿元(含l亿元)的,奖励5年;投资亿元以上的,奖励5年后再减半奖励3年。特大项目,一事一议。
    2、行政性收费优惠:对在我市新建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, 自办清征地手续开始,所有行政性收费,一律按最低限额减半征收。
    二、奖励办法
    (一)奖励范围
    凡是为我市引进企业、项目和资金的国内外各界人士、中介公司、顾问公司、企业法人、社会自然人,均给予奖励。
    (二)引进企业和项目的奖励标准
    为我市引进企业、项目的,项目建成投产后,可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额,对引进者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    (1)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,给予1-5万元的奖励。
    (2)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,奖励5—15万元。
    (3)投资额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,奖励15—25万元。
    (4)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,奖励25万元一50万元。
    (5)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一80万元。
    (6)特大工业性项目可奖励80万元一100万元。
    (三)引进资金的奖励标准
    1、为公益性项目引进外国政府、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贷款以及国内市外贷款的,使用期限二至五年:无息的按引资额的4%奖励;低于银行利率的,按引资额的3%奖励;与银行利率相同的,按引资额的1%。奖励。使用期限五年(含五年)以上,按上述标准上浮30%进行奖励。
    2、市直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,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超任务部分的4%确定奖励金额。对争取国债资金、扶贫资金和财政资金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市直综合部门,均按此标准执行。
    3、市直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,引进有偿资金的,按实际到位资金超任务部分的3%确定奖励金额。
    (四)引资确认
    1、引资确认的程序:引资人要与项目承接单位先期签定引资奖励协议,确定引资人资格,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事项,以此作为引资到位后兑现奖励的依据,同时报发展计划局备案。引资到位后,由项目单位或引资人带有效证件及引资手续提出申请,所在乡镇或部门初申,计划、审计等有关部门审核把关,报经市政府常务会批准,由市发展计划局、监察局监督实施。
    2、引资确认的依据:内、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确认以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;直接资金到位,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;间接资金到位,提供银行部门转帐凭据或进帐单证明;境外设备、物资到位,提供海关和商检部门证明;国内设备物资到位,提供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,经引资人和受益企业共同确认后,统一由发展计划局审核。
    (五)资金来源
    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,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,用于对招商引资人的奖励。
    (六)奖励兑现
    1、各项引资奖励,均在项目建成投产后30日内兑现。
    2、对提供引资信息人员,按引资人奖金的20%奖励,从引资人奖金中列支。
    三、其他方面
    1、对列入我市重点企业、重点项目的法定代表人、总经理(或厂长),在我市工作期间所得报酬,按其个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给子100%的奖励。
    2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北京外迁企业的优惠政策》(涿政[2001]3号)和《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介组织、中介人引进企业、项目的奖励办法》(涿政[2001)2号),同时废止。本规定解释权属涿州市发展计划局。

涿州市人民政府
2004年3月9日

    [此件发至各乡镇、办事处、开发区,市直各部门,驻涿各单位及部队,规模企业]
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意见反馈 与我们联系 与我们

2004-2005© 涿州市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